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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 TIAN TONG YUAN

因甲方原因取消了原合同中的部分工程,施工方能否进行索赔?

天同源 造价鉴定 2025-09-18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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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资金问题取消合同中2栋厂房的工程。施工方认为合同施工内容减少50%,要求补偿损失,而甲方觉得施工方未投入,不该算费用,不用索赔。

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甲方变更”或“业主指令变更”范畴。因甲方原因取消原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内容,施工方通常有权进行索赔。

施工方可索赔的费用一般有:已发生的直接成本,管理费和利润损失,遣散费损失,其他间接损失等。

关于合同方面,几乎所有标准的工程合同都包含变更条款。这些条款赋予业主(甲方)在合同范围内指示变更的权利,但同时规定承包方有权就此类变更引起的额外费用、工期延误等获得补偿。

注意仔细查阅合同中关于“变更”、“工程范围”、“业主指令”、“删减工作”以及“索赔程序”的具体条款。这是索赔最直接、最有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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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依据:

《民法典》第777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清单计价规范》第9.3.3条: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或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6.1.1条:发包人应承担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包括发包人违反变更的范围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结论:案例中施工方有权就部分工程取消及甲方擅自分包的部分提出索赔,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及支付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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